之三

默认分类   2007-11-03 15:42   阅读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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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处分条例》的亮点:

纵观《条例》有很多亮点,我们在这里主要来学习以下七个亮点:

之一  “一把手”不得改变集体的重大决定

关于“一把手”不得改变集体的重大决定在十九条就有明确规定:

十九条 第一款: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把手权力太大、太专制,已经成为一些地区、一些部门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一把手独断专行,权力失去监督,许多应当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当经过民主协商的事项,应当集体处理的事项,都由一把手说了算;一把手强行执行,而这种一把手说的算的状况必然导致权利失衡,决策失误,组织失调,导致腐败!如泰山脚下的胡建学,官至市委书记之后,竟然有了“一览众山小”的感慨,他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人能管得着了”;江西的胡长清,就能够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而纵情声色;安徽巨贪王怀忠,边腐败边升官,直升机都嫌慢;河南的三任交通厅长,边修路边捞钱,“前仆后继”搞腐败。如此等等,所以《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是对一把手权力的有效限制和规范。

之二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将受处分

关于这方面的条文是:

二十四条 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就公务员因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国家资产,给国家带来的损失是很严重的。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讲:“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他还说:“我们把贪污贿赂的犯罪和渎职侵权的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办案涉及的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不揣腰包”的腐败更甚,渎职比贪污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还要大。

监察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案件,上半年就有4866名党政干部因此类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中纪委就曾经通报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文艾因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被撤销副检察长和党内职务。事件败露,缘于一张伪造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这张假邀请函,曾让徐文艾领导的“公务考察团”顺利通过外事部门审查的出国审批,但它也让此次“考察”变成“国际丑闻”。(有插图)

之三  公款赌博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关于这方面的条文是:

第三十二条 对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公务员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近些年,不断有公务员挪用巨额公款赌博的消息见诸媒体,比如  原沈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曾先后17次到港澳赌博,最多一次3天输掉上千万。

  原湖北省驻港办事处主任金鉴培,常年泡在赌场上,几年间挥霍掉1.4亿港元的公款。

  原广东省台山市体育局局长李健扬,1999年至2001年间到澳门赌博达100 多次,仅2001年5月就先后15次到澳门,在一个月内挥霍公款700多万元。

  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广电局局长张小川等人挪用公款2亿多元,其中1亿多元输在了澳门赌场。

  以赌扬名的官员还有:原珠海市工商局局长钟维顺,绰号“老虎机”局长,去澳门的次数最多一个月达20几次;原陕西南郑县阳春镇党委书记刘贵正,对赌博“欲罢不能”,被人称做“赌博书记”.等等,这些都说明我们的制度在某些方面还有欠缺。《处分条例》规定,参与赌博就会受到处分,挪用公款赌博,非撤职即开除,表明政府治理公务员赌博的决心。当然,对于那些严重者触犯《刑法》仅仅受到开除还是不够的,还要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之四  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这个亮点的条文是第二十条:

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将被处分。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条这四项,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标准。在这方面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的重大事故、灾难,几乎每年都有发生,比如安徽阜阳奶粉事件中白启祥、李亭君徇私舞弊,北京密云灯展踩踏特大伤亡事故中孙勇、陈百年等人玩忽职守,还有今年7月,山西省法院系统判处一批涉“黑砖窑”犯罪案件。共有18案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其中魏世红等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这一轮审判从严惩处了一批渎职犯罪分子。被告人魏世红、郭伟民在先后任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对本辖区内曹生村王兵兵的无证砖窑进行巡查取缔,致其无证经营长达1年零3个月之久,并在衡庭汉(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严重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致死外来务工人员的刑事犯罪,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包片民警席志强不按制度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去了解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治安状况,没有发现和阻止该辖区内衡庭汉承包经营的“黑砖窑”内发生的刑事犯罪行为。侯马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给衡庭汉、赵延兵等人进行犯罪活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提供了便利,均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魏世红有期徒刑3年,判处郭伟民和席志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这些人都是因为自己的渎职侵权犯罪而身陷囹圄。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就在于我国长期有重廉政、轻勤政的倾向,缺乏对玩忽职守行为的谴责氛围。所以,进一步加大处分力度,使公务员在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双重作用下,这样一定会减少玩忽职守行为的发生。

之五  拒不承担赡养义务将可被开除

这点体现在第二十九条上:

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行为,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处分条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受到了很大约束,不孝敬老人等行为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要受到法律的惩戒。

应该说把原本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写进《处分条例》,这是伦理法治化的表现。伦理法治化,就是变道德的软约束力为法治的硬约束力,使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关于“孝”的问题,在《处分条例》发布之前,就有一些地方将不孝不能提拔写入红头文件。2004年,一些省也提出了干部选拔也要看其是否孝敬父母的建议。2006年,山西省河津市出台的干部提拔标准规定不孝敬父母、不善待配偶者不能当领导干部。此类政策的出台,对提高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都有积极意义。

本来孝道是每个中国人很自觉遵守的最普通的文化,很多人可能大字不识几个,但都会知道:“百善孝为先”……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忙着钻进钱眼里,常常听到一些子女为了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相互打太极拳,你推来我推去,大家彼此都不肯认输,最后让年迈的父母伤心绝望而去!而宁可要钱不要父母,打骂而父母、公婆等恶劣事件也常见诸报端。我在《人民日报》曾经读到这样一则新闻:八旬老人王秀英虽儿孙满堂,病床前却无人照料,弥留之际的老人躺在一个素不相识的村民家里凄然离世。 据报道,老人有7个子女,每家与医院的距离均不超过两公里,有的甚至仅距几百米。医院挨家打电话,每个人接了电话都说要管老人,但6天过去了,七兄妹没有一个人在医院出现。如此短的距离,却唤不来一个儿女的照顾。老人躺在病床上,虽儿孙满堂却是如此凄凉。这样的儿女,养了又有何用?我不知道老人离开人世时想到了什么,但我能想象到老人心中的痛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

大家都知道,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那么作为一名公务员,如果连养育自己的父母都不孝敬,怎么能爱他人、爱集体、爱国家呢?怎么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呢?所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孝敬老人的行为进行惩戒是符合国情民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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